加计扣除
一、 产品依据与说明
1. 根据财税〔2018〕99号《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》规定: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在税前摊销。这一税收激励政策旨在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,支持科技创新。按照政策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(以下简称研发活动)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(以下简称研发费用)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。
2. 根据《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》规定,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,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。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,由企业留存备查;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,并在报送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》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。
二、 适用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
1.在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;
2.为获得创新性、创意性、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;
3.在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。
三、 需要的资料
1. 上一年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;
2. 上一年1月-12月研发人员名单、研发人员工资表、研发人员社保台账、公积金明细、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;
3. 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(如有委外研发的需研发合作单位对应合作项目的每月研发人员名单,每月研发人员工资表);
4. 研发部门1-12月固定资产清单及折旧表,无形资产摊销表;
5. 研发部门的技术图书资料费、资料翻译费、专家咨询费、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,研发成果的检索、分析、评议、论证、鉴定、评审、评估、验收费用,知识产权的申请费,注册费、代理费、差旅费、会议费等;
6. 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(可委托事务所做)。
四、审计报告交付时间:
1.资料齐全后,7个工作日内。
五、办理时间
长期可做